
根據最新消息,《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》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則中有具體幾條法則,給大家看下: 《規定》分為6章,共36條,把執法公開分為向社會公開和向特定對象公開兩大類。根據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,結合公安工作特點,《規定》列舉了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,明確了責任部門和公開時限;梳理了現行法律法規關于向特定對象執法公開的要求,原則規定了向案件當事人、行政管理相對人等特定對象告知的內容。特別是在總結地方公安機關成熟經驗的基礎上,規定向被害人等當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詢服務,拓展了執法公開范圍。
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人,以及被害人、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報案或者報警時,應當告知其前款所列執法信息的查詢方式。
第十七條?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,在旅館、網吧、娛樂場所、商場、集貿市場等行業內公開檢查、處罰等管理情況。
第二十條?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,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。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二十一條?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,可以通過政府網站、信息屏終端或者電話、手機短信查詢等方式進行。